河南省血友病关怀促进会章程
(河南血友之家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河南省血友病关怀促进会(英文译名Hemophilia Care Association of Henan Province简称HCAHP)(暂名)是以血友病患者及家属为主体,社会各界爱心人士、志愿者参与的公益性非营利组织。
第二条 河南省血友病关怀促进会(以下简称促进会)的宗旨是:在法律许可范围内,带领和团结全省血友病人以及社会各界爱心人士、志愿者,整合社会资源在医疗、教育、就业、优生优育、艾滋防治等方面为血友群体提供服务,推动我省血友病关怀事业的发展。
第三条 促进会代表血友病患者共同利益,维护血友病患者合法权益;团结、服务于血友病患者。
第四条 促进会通过政策倡导、教育培训、资源整合、产业推动、项目合作、广告宣传、扶贫救困等运作方式为血友群体提供服务,致力于改善血友群体的生存环境,提高血友群体的生活质量。
第二章 任 务
第五条 宣传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,维护血友病患者在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社会等方面平等的公民权利。
第六条 倡导血友群体遵守法律,履行应尽义务,树立自尊、自信、自强、自立的人生观,为构建和谐社会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。
第七条 加强与政府、社会和血友病患者之间的沟通和联系,促进我省血友病关怀事业的发展。
第八条 推动血友病相关政策研究、制定和实施。
第九条 宣传普及血友病知识,改善血友病患者的医疗状况,最大限度预防血友病遗传发生。第十条 代表我省血友病组织开展对外交流合作。
第三章 会员及权利和义务
第十一条、凡是河南省境内长期居住的血友病患者只要认可本章程,都具有会员资格。 热衷于河南血友关怀事业的社会爱心人士、志愿者,本人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同意,可成为本会会员。
第十二条、会员的权利和义务
一、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
二、对促进会的各项工作和工作人员有批评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。
三、遵守促进会章程和各项规定的义务。
四、维护促进会形象、维护血友群体团结的义务。
五、保守促进会秘密,尊重病友之间隐私的义务。
六、血友病人有参加会员登记注册的义务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权
第十三条、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,每四年举行一届,由理事会召集,理事会、会长、秘书长的任期和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一致。
第十四条、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有:
一、制定或修改促进会章程。
二、选举和罢免会长、理事会成员。
三、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。
四、决定促进会重大事项。
第十五条 理事会职权
一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最高权力机关的职责。
二、根据会长提名任免秘书长。
三、监督会长、秘书长工作。
四、监督各种项目运作和财务工作。
五、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和聘请促进会法律顾问、医学顾问、病友生活顾问等。
六、理事会实行民主表决制。
七、理事会成员应保证血友病患者和家属占三分之二以上的比例。
八、当会长、秘书长犯有严重错误或促进会发生重大变故时,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,会长应立即召集理事会;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,会长仍不召集理事会,提议者可以自行召开理事会;理事会召开期间会长、秘书长应宣布辞职,理事会应立即选出代会长、秘书长直到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重新选举;理事会召开需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才有效。
九、国家规定理事会应该拥有的其它职权。
第十六条、会长及其职权
一、 负责促进会全面工作。
二、 提名秘书长候选人。
三、 召集理事会。
四、 会长必须是血友病患者或患者父母、子女。
第十七条、秘书长及其职权
一、 协助会长处理日常事务。
二、 会长缺位时秘书长代行会长职务,直到选出新会长。
三、 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。
四、 秘书长人选不局限于会员。
第五章 经 费
第十八条、会员捐助。
第十九条、社会捐助。
第二十条、项目运行资金。
第二十一条、政府供给经费。
第二十二条、其它合法收入。
第六章 会 徽
第二十三条、见附图。
第二十四条、河南省血友病关怀促进会的会徽等标志可在本会的办公地点、活动场所、专业网站、会场悬挂,也可作徽章佩戴。
第二十五条、理事会认为需要的其它场所也可使用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第二十七条 当促进会完成历史使命或发生重大变故需要解散时,需理事会五分之四以上成员通过,并根据法律规定妥善解决遗留问题。
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河南省血友病关怀促进会。
河南省血友病关怀促进会
2011年10月